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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师专业学生汇报表演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2016-12-17 王立杰 职教圈

编者按

校园安全是每所学校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好的宣传和预防校园安全,职教圈特邀请学校安全教育专家王立杰老师给我们带来安全教育案例集,每周六准时给大家带来有关安全教育的案例,敬请关注!

说明:本系列案例均为真实事件,希望给读者以警示。


案例回放:


17岁学生孙某是南方某职校幼师班学生,2015年6月12日,学校组织全校2012级幼师班学生进行毕业汇报演出,并邀请学生家长到校观看。孙某在表演舞蹈时,不小心踩到了舞台地毯的接缝处被绊倒从台上摔下,造成右肱骨及尾骨骨折,经鉴定为两个九级伤残。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孙某父母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余万元。


事故分析:

本案是一起学生在校期间表演节目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案件,事故责任的划分与认定,应该看事故各方是否尽到相应的义务。

学生孙某属于未成年人,在学校的安排下进行汇报演出,其各项行为是在老师的指导和保护下进行的,孙某在表演过程中因场地原因严重受伤,孙某不承担责任。

孙某的父母在场观看汇报演出,但地点在学校,学生孙某的管理责任并没有发生转移,仍属于学校,故李某的父母不承担责任。

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伤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对孙某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应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责任。

本次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安排的汇报演出中,未成年学生孙某参加舞蹈表演时,学校老师未能预见舞蹈存在的危险性并积极预防,导致表演期间孙某从台上摔下,造成九级伤残。由于学校疏于管理和保护,应对学生孙某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启示:

这是一起学校组织活动类安全事件,活动类事件是学生伤害事件的一种,也是应当特别引起学校、学生和家长关注的一类案件。

学校的安全预防不容忽视。《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中小学的保护义务中有明确的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因此学校组织活动要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与生理特点,对活动本身或未成年人面对和承担的危险要予以必要的注意。保证活动过程中,活动项目和场地、器械、设施的安全,尤其是在活动彩排时要注意观察有可能出现的意外事件,做好一切安全隐患的排查,制定预案,避免意外的发生。

参加学生要时刻注意自身安全。参加活动,学生都很兴奋,但在兴奋中要注意自身安全保护。因为学生是具体的参与者,有时场上会出现意外突发事件,学校和教师有可能没有预见,但作为参与者本人要引起极大的注意。

家长要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很多家长都希望学校多组织活动,以此来锻炼孩子的能力。在学校组织活动期间,家长就要积极的配合学校对自己的子女进行安全教育工作。有组织活动经验的家长也可以给学校提些合理化建议,对孩子活动的具体情况做具体指导,以防伤害事件的发生。


作者简介

王立杰,全国责任教育先进教师,山东省教师培训教学能手,山东省高级培训师,国家首批示范校高级讲师,中国教师研修网“中小学安全管理与教育平台”管理员,《少年素质教育报》特约作者,多家教师进修学校特聘教师。


小编说


在本栏目开办以来,陆续收到读者留言,对案例处理结果有所保留。事实上,上述案件均为真实案例,其处理结果也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传统观念和现代法律是不相符的,只有多了解法律,才能学会辨析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我们的老师才能保护好学生、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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